通过对于中国宪法文本的整体理解,以及对于中国宪法序言和社会权历史的恰切解读,我们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的政治权利性质,即参与经济民主管理的权利和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
分析认为,派驻机构是一种具有部分法律能力的国家机关,与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形成代表关系。这里值得讨论的问题是,选择标准和监察专员的法律地位。

这一学说认为,国家机关能够依照法律规范具有权利能力,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能够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以确保将来可以最终承担弥补被损害民事法益的责任。它可以在不损害创设它的监察委地位的情况下,带动监察权威下沉和形成信息分担处理机制,尤其体现在日常监督和调查环节。前者如,行政机关各种内设的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专门授权情况下,不可能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同时,如果派驻机构直接对这部分校内机构的干部进行监督乃至处置,就违反了干部任免权限。因此也可将其理解为某一个组织只在特定权利领域内或只就特定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能力。
可分割的委任的权限也就决定了法律责任归属上也必须坚持可分割原则,这需要突破传统法人理论以赔偿责任为制度依托而确立的最终原则和不可分原则,下文将就此展开论述。由于这种可分割的委任的基本特征,可以把派驻机构的责任分为过程责任与终局责任。(一)适配性源自美国的原旨主义与活宪法主义之争,发生在该国社会政治大变迁和意识形态争夺的大环境之中。
[71]2.宪法解释和法制体系的统一性要求维护法制统一不但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72]也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除宪法文本外,宪法序言和制宪修宪历史文献材料是探究宪法原旨的主要渊源。回归宪法原意、探讨宪法的文本含义及其制定历史和原始意图,是一种能够最大程度限制宪法解释任意性的中立标准。[91]同样,立法机关无论在进行正式宪法解释、还是在从事合宪性审查时,都有必要将探寻宪法原意作为重要的——虽然未必是决定性的——环节。
回归和立足于中国宪法文本,是以解释为基本方法构建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题中要义。宪法解释必须预设宪法规范的含义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是有效、正当和不容置疑的,然而在具体解释过程中要实现这一点却并非易事。

[83]甚至乡镇人民政府都有合宪性控制义务,也会涉及宪法判断和解释。宪法要求下位法必须符合宪法,一旦有不一致的地方,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随着宪法不断在法院得到解释,必须规范其解释方法,而不能简单说宪法走进判决书,这本身就值得喝彩。若其选择了标准和原则的形式,试图将细节完善留给后代,后代参与宪法建构恰是忠于宪法原旨。
例如,马来西亚最高法院曾宣布,宪法与任何普通法规不同,它不仅仅是宣布法律……它还赋予个人某些基本和不可剥夺的人权,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学界已就宪法解释的程序进行了设计,参见韩大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载明德公法网,calaw.cn/article/default.asp? id=10166,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2月20日。例如,彭錞在通过历史材料探究八二宪法土地条款原旨的研究中指出:相较那种以美国、德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宪法为参照,解释和批判中国宪法土地条款的研究进路,原旨主义避免‘直把杭州作汴州的简单比附,提供更具历史感和现实感的分析框架,有利于挖掘和凸显中国宪法之‘中国性,也更能有效描述、说明并解决我国宪法所面临的现实挑战。[54]参见强世功:文本、结构与立法原意——‘人大释法的法律技艺,《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143—159页。
此种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艾尔弗雷德·阿文斯(Alfred Avins)和拉乌尔·博格(Raoul Berger),[10]但基本不被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所认可,哪怕是保守派的大法官。原旨主义可以提供一种标准和方法,促进宪法解释不断接近这一目标。

晚近以来,无论是社会还是学界,都在倡导中国宪法摆脱外来知识资源的影响、形成自主的知识体系,改变中国宪法学在域外各种知识谱系中逡巡、徘徊[93]的局面。原旨解释的引入和发展也可以促进中国宪法解释的规范化。
[12]具体而言,探究宪法文本的含义需要探究宪法通过或修改之时公众对于其适用的期待(expectations about applications)。[16]宪法解释者应该坚持宪法原旨,但未必要遵循制宪者设想的原初期待适用(original expected applications)。[91]参见李海平、石晶:民事裁判援引宪法的条件任意主义批判——以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案件为例,《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8期,第140页。[26]后者则基本丧失了原旨主义的基本立场,与活宪法主义无本质区别。[70]在此背景下,引入和发展原旨解释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34]在实践中,大多数法官被认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原旨主义者。
[100]美国宪法史上最具有争议性的宪法解释,基本上都事关基本权利——布朗案事关平等权,罗伊案事关自由权。根据这种观点,当代发展出来的种种宪法教义若不符合宪法原旨则无效。
而忠于宪法不仅是忠于其形式,更需要忠于其内容,忠实于宪法文本背后的基本精神,而要发现宪法的基本精神,就必须深入到制宪修宪的历史中。[64]参见童之伟,见前注[43],第22页。
[86]刑事方面,法院也在进行隐性的合宪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改若干司法解释中也进行了宪法判断,特别是在涉及枪支、非法放贷和野生动物保护等多个司法解释中进行合宪性调适。正如有论者所言,西方宪法学发展出来的一系列宪法解释方法,比如教义学、原旨主义,中国宪法学也可以作为‘他山之石借鉴:中国宪法文本与西方宪法文本一样,同样需要解释,同样需要体系化的解释方法。
地方立法机关相关负责人也常常要求,贯彻落实立法时要深刻理解立法原意。原旨主义可以作为一种宪法解释方法乃至宪法理念,促成对于中国宪法真正的中国化理解,防止因为名相之同,而忽略了实质之异。换言之,在文本含义不甚明确或者模糊歧义的情况下,原旨主义应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59]其中,规范性文件不合宪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即违反宪法规定、违反宪法原则和违反宪法精神。
原旨解释能够在方法论层面促进中国宪法解释客观性的提高。在中国语境下,原旨主义解释具有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一方面,《立法法》第55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可以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答复。[73]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2页。
我国宪法因此不能仅被视为某种自然法或政治道德在中国的体现,其是中国各族人民独特奋斗道路所奠定的法秩序。(美)约翰·哈特·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司法审查的一个理论》,张卓明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5页。
正如上文所述,当代的原旨主义理论已经为后世解释者参与宪法建构提供了充足空间。[70]参见沈国明:‘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论断,《学术月刊》2021年第7期,第7页。[14]第三种理论是框架原旨主义(framework originalism),又称活原旨主义(living originalism)。因此,引入和发展原旨解释可以成为一种可行的改善方式。
若将解释宪法权理解为不受宪法限制,就会产生矛盾:一方面宪法修改需要经过严格程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设机关却可通过解释来修改宪法,突破修宪程序限制。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将探索在合宪性审查中适时解释宪法。
具体而言,本文拟通过追溯原旨主义的原始意涵、解释流派和发展脉络,论述其与中国宪法解释传统的适配性,探讨其在当代中国宪法实施语境下的价值和正当性,论证宪法原旨应当成为宪法解释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尝试设计中国宪法原旨解释的基本方法,明晰原旨解释在宪法解释体系中的恰切位置。[56]参见李飞: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年第4期,第304—306页。
[72]我国《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即便常被冠以普世之名的美国宪法,实际上也是美国人的法。